新修订的2022版《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十九条,一至四条为基本条款,其中第一条为制订的目的、依据,第二条为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为零售点定义,第四条为设置零售点的基本原则;五至十七条为主体条款,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一般区、限制区、禁入区、饱合区等方面明确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具体要求及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十八条为有关名词含义说明条款;十九条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一、修订的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有效落实“放管结合、放之有度、管之有力”要求,推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作为市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严格依法履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深入分析前期调研结果,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群众、控烟履约”的原则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对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办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修订的流程
2022年5月18日,宿迁市局召开关于修订2022版《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座谈会,完成合理容量测算与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后评估工作,形成《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15日,市局法规、专卖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进行集中讨论修订;
2022年6月20日,将2022版《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7月21日在宿迁市局(宿迁市人民大道6号)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意见;
2022年11月1日在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烟法〔2022〕1号),2022年11月7日报省局及市司法局备案,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四、有关政策解读
一是关于申请主体资格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政策解读
第十五条第(二)项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修订依据: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第(六)项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修订依据: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二是关于经营场所为禁入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政策解读
第十三条第(六)项 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以内的;第(七)项 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以内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修订此条款的依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江苏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九)项 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音像器乐、复印照 像、彩票销售、蛋糕烘焙、火锅食材、冷冻食品、花卉果蔬、仪 器珠宝、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洗车服务、中介劳服、棋牌茶楼、 旅行服务、婚丧祭祀、宗教售服、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农具农 资、渔具水产、农畜养殖、通信器材、歌舞酒吧、宠物医服、婚 纱影楼、干洗服务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第十三条第(十)项 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玩具游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修订依据: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是关于在一般区、限制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的政策解读
第八条第(一)项 首层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第八条第(二)项 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点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第八条第(三)项 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宿迁区域内规模达到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第九条 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于首层有15平方米以上独立商品展卖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禁入区和许可证数量已达上限的限制区域、饱和区域内除外。
第十一条 勘验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算间距时不作为设置零售点的依据物:
(一)依据本规定中第九条设置的零售点;
(二)政府统一规划的邮政报刊亭;
(三)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不存在。
修订原因:把保持稳定良好的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摆在优先位置,着力推动零售户结构升级。
第七条第(三)项 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周边距离200米、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户原因,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在6个月内重新申领的。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6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可不受距离、数量限制。
修订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的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三)项“其他有政策扶持的情形”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五)项“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修订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第十七条 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各县(区)烟草专卖局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可以划分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单元,并结合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情况,可以修订本地区饱和区等规定,报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修订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四是本规定中有关名词含义及说明的政策解读
为了便于社会大众理解,详细解释“相对独立”“固定”“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安全因素”“学校”“间距”“周边距离”“超市”“便利店”“品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少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内、范围内”名词意思更加便于宣传、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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